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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建筑業企業“抓管理、練內功、增效益”,全面提高建筑業整體素質,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決定開展本省建筑業先進企業和優秀企業家表彰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先進企業或優秀企業家所在企業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經營管理、科技創新等方面應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第三條 先進企業和優秀企業家評選、表彰活動每年組織一次。
第四條 先進企業和優秀企業家評選、表彰活動由廣東省建筑業評審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本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二章 表彰范圍
第六條 本活動的表彰對象是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單位會員及其主要負責人,且申報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章 表彰條件
第七條 廣東省建筑業先進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企業有明確的發展戰略和經營方針,市場行為規范,經營業績突出,有較高的合同履約率,各項管理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質量安全保證體系,重視技術開發和應用,企業社會形象良好。
(三)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事故,且至少獲得以下榮譽中的一項:
1.一項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僅限承建單位;
2.三項省(部)級優質工程,僅限承建單位。
(四)近三年內至少獲得以下榮譽中的一項:
1.廣東省科技進步二等獎或以上;
2.三項以上省級工法;
3.廣東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
4.廣東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
5.三項以上全國建筑業企業優秀項目管理成果。
(五)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過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無重大質量事故及重大社會影響事故;無違法行為;工程合格率100%;至少獲得以下榮譽中的一項:
1.全國建筑業AAA級信用企業;
2.AAA級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
3.每年至少一項省級以上“安全文明工地”。
(六)堅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認真履行社會責任,注重人才培養和企業文化建設,積極參加社會慈善活動。
第八條 廣東省建筑業優秀企業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擔任建筑業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三年以上,或副總經理五年以上。
(三)具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心,具有較高的綜合管理和組織工作能力,對本企業的改革、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近三年內榮獲過省(部)級先進個人等榮譽。
(四)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無違法違紀行為,在群眾中享有較高的威信。
(五)善于調動職工積極性,帶領全體職工為企業的發展努力工作、奮力開拓,受到職工的擁護。
(六)所在企業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
(七)所在企業經營效益顯著,各項經濟技術指標處于本地區、本行業領先水平,并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四章 推薦方法
第九條 各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作為推薦單位,并根據自愿原則組織推薦。
第十條 參與本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分別填寫《廣東省建筑業先進企業申報表》、《廣東省建筑業優秀企業家申報表》,交由推薦單位審核。
第十一條 推薦單位須對申報材料審核同意后,再推薦至廣東省建筑業協會。
第五章 評審組織
第十二條 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成立廣東省建筑業先進企業、優秀企業家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從專家庫遴選組成。
第十三條 在各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組織推薦的基礎上,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秘書處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提交廣東省建筑業先進企業、優秀企業家審核委員會審定。
第六章 工作紀律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和推薦單位一定要實事求是,嚴格把關,客觀評價,確保質量。杜絕任何形式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確保評選表彰活動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要秉公辦事,嚴格執行推薦標準和有關規定,嚴格遵守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建議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表 彰
第十六條 獲得廣東省建筑業先進企業、廣東省建筑業優秀企業家稱號的單位和個人,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頒發榮譽證書,并在相關媒體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廣東省建筑業協會。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